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第二十八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挥红色档案在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中的重要作用。本条例所称红色档案,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