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质量,为馆藏档案利用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对保存的档案依法有序进行开发利用。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该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