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质量,为馆藏档案利用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对保存的档案依法有序进行开发利用。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该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