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