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第二十四条有效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