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制定重大活动工作方案、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及职责、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要求,将档案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单位为临时机构的,应当于工作结束九十日内,将形成的档案移交同级地方国家档案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未完成档案移交的,责任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专题目录,加强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在征得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同意后,以适当方式收集档案资料。相关单位应当对编制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专题目录等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