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符合新职业(新业态)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要的职称评价标准。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人才、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公认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以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授权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

对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家级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省(区、市)获得的职称予以认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