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人才评价应当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市、县、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高层次人才认定。法定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授权可以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对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实行动态清单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