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剂权限,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强化科研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和负面清单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探索给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联合体以及产业创新联盟等在攻关任务分解、科研经费使用、收入分配、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