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使用评价激励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授权、为人才松绑,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岗位管理、科研经费使用、薪酬绩效发放、人才评价认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健全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规定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倾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