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全覆盖,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并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