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满足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条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物业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小区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服务。老旧小区改造后,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业主自主管理或者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的模式。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