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

(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八)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