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和社区、村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监督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