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发出警示和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