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下列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相关资料;(五)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权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