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