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九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