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九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