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开展调查,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按规定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