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