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