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等工作机构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并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