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传统工艺类项目的发展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项目教学和研究,推动研学点或基地认定工作;

(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民族宗教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的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及管理工作;

(十)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