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