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