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二)在所传承项目所属领域和流传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