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推荐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