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由镇人民政府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