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世代传播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传承谱系清晰;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在本地有较大影响。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