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具有世代传播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传承谱系清晰;(四)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在本地有较大影响。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