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列入备选名录。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