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方式,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资助学生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