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和保护。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定展,定期设立流动展、临时展,以现场展示、过程展示等方式,全方位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用以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