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工作补助制度,按照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