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向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反映;(二)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四)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