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