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照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