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定期探访孤寡、残障、失能、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五)开展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