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