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管理、规范使用产权属于乡镇、街道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