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医养结合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保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财政、人社、发展和改革、教育、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妇联、残联、工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