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和扶持政策,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