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保障基本、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