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日间照料以及短期托养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护理、康复、常见病和慢性病预防与干预、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等文体服务;
(五)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
(六)识骗防骗宣传、安全指导、紧急呼叫救援等服务;
(七)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