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