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