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