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开发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

(四)组织开展护理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五)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可以通过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

(六)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