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