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残障、失能、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