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建立就近便利、惠民利民的助餐服务网络。

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其他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邻里助餐。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