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城乡一体、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及规模。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