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新建居住区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州、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并联审查建设方案、联合验收时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