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慈善活动、实施慈善捐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或者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开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项目,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慈善礼遇机制,在消费优惠、窗口服务、培训提升、困难帮扶等方面提供关爱礼遇,尊敬、优待慈善捐赠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