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